long8·龙8(国际)唯一官方网站

龙8唯一官网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2021.08.23来源:


龙8唯一官网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20161229 龙8唯一官网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龙8唯一官网(以下简称集团)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实行民主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主管理,是指职工依法有组织地参与经营管理,实施群众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有序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

第三条 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建立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

第五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在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时,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实行民主管理的责任人。

集团各级工会组织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民主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管理费列支。

第九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应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对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权


第十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应当将下列事项提交本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建议:

(一)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财务预决算、改革或者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企业停产、歇业、关闭、破产、解散等重要事项;

(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应当向本级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制定、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二)集体合同草案及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应当向本级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下列人员应当由本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本级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大宗物资采购供应、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

(二)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三)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情况;

(四)评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重要岗位人员情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劳动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七)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八)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九)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十) 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十一)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十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企业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听取和尊重职工董事反映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决策,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并与职工董事和工会进一步协商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除履行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职工参与决策,履行监督职责;

(二)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向董事会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企业改革、生产经营重大调整、裁员等重大事项,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专题会议。

对重大事项的界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出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由各级工会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可以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职工公布,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应当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

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职责权利一致。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企业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最低不少于三十人,最高一般不超过四百人。

第二十四条 子分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比例应当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集团职代会职工代表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当及时补选。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同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因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按时换届的,职工代表资格应当保留。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单位同意的民主管理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代表应当听取收集职工的意见建议,认真撰写并按时提交职工代表提案;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二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企(厂)公开的日常工作。

分厂、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也应当建立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

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人数。

第二十九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

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应当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业务培训,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可以通过民主恳谈会的形式就职工关心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定期听取职工意见。

民主恳谈会职工方代表由本单位工会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根据每次恳谈会议题指定参加人员。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以通过劳资协商会的形式就企业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定期沟通协商。

劳资协商会职工方代表由本单位工会确定,企业方代表由企业负责人确定。


第四章 民主管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子分公司职代会职工代表应当由车间、班组等基本选举单位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集团职代会职工代表可以从子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参加,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三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对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改进。

第三十七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实行企(厂)公开的主要途径是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当通过公开栏、网络、报刊、微信公众平台等其他形式进行厂务公开。

属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按期公开;属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定期公开;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十八条 职工可以对企(厂)公开内容进行监督评议,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三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由工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罢免。空缺职位应当及时补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接受上级工会对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

(三)因不作为造成劳动关系紧张且不向有关方面报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因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或者不落实民主管理职权,侵害职工切身利益,导致劳动关系紧张,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部门将按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集团及各子分公司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本单位民主管理相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